邓昌军、樊再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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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10号案件名称
邓昌军、樊再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昌军;樊再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210号 原告:樊再玉,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邓昌军,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再玉与被告邓昌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樊再玉负担。 审 判 员 吴 忠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显 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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