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昌军、樊再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10号
  • 案件名称

    邓昌军、樊再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邓昌军;樊再玉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210号 原告:樊再玉,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邓昌军,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再玉与被告邓昌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樊再玉负担。    审  判  员      吴 忠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显 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