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宇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7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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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741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宇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宇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741号之二被执行人:朱宇明,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宇明犯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朱宇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朱宇明应当退赔人民币249540元(其中,由本院发还被害单位龙海杰公司人民币129540元,发还被害人肖欣人民币120000元)。因朱宇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朱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宇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朱宇明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于2021年4月23日、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10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朱宇明的账户情况,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了其名下2个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朱宇明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保险产品进行扣划,扣划金额为12336.22元,上述款项已按比例发放给本案被害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向首先查封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朱宇明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朱宇明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朱宇明的对外投资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朱宇明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宇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宇明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朱宇明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249540元,现执行到位12336.22元,尚有执行款257203.78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宇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朱宇明“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应当退赔人民币24954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钦欢书 记 员 杨 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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