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香、钱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29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12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福香、钱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福香;钱飞;朱运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1292号之一申请人:刘福香,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钱飞,男,1996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朱运伍,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香与被执行人钱飞、朱运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钱飞、朱运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飞、朱运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福香给付借款5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1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纪智胜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兰某1等兰某2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242号 下一篇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江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