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江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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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264号案件名称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江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江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264号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PBEARX2,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江柳,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津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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