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兰某1等兰某2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242号案件名称
马某、兰某1等兰某2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某;兰某1;兰某2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242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兰某1,男,回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系原告长子。 被告:兰某2,男,回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系原告次子。 原告马某诉被告兰某1、兰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与二被告相互谅解,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销对被告兰某1、兰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马国尔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娟、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930号 下一篇 刘福香、钱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29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