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娟、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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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崔娟、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娟;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930号原告:崔娟,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凯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崔娟与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崔娟以收到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通知,并决定收房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娟负担。审 判 员 时信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闫少婷书 记 员 郭雪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930号原告:崔娟,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凯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崔娟与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崔娟以收到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通知,并决定收房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娟负担。审 判 员 时信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闫少婷书 记 员 郭雪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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