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和平、宋玉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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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83号案件名称
谢和平、宋玉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和平;宋玉铁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83号申请人:谢和平,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宋玉铁,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申请人谢和平与被申请人宋玉铁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宋玉铁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闻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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