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军、王志超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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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237号案件名称
王世军、王志超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世军;王志超;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董连凯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237号原告:王世军,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王志超,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渤海新区,现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乐大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32322U。法定代表人:郝建华,职务:总经理。第三人:董连凯,男,195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王世军与被告王志超、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董连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世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王世军负担。审 判 员 张秀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洪君书 记 员 李 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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