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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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668号案件名称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鑫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668号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67479L。法定代表人:张铭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鑫,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孙春孺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顾 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振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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