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美与周进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8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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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8298号案件名称
陈新美与周进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新美;周进福;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虹阳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8298号原告:陈新美,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福,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虹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慧勤,女。第三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曹明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美诉被告周进福、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虹阳投资有限公司、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新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陈新美负担。审判员 杨怡霖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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