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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腊英、姚宏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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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470号
  • 案件名称

    杨腊英、姚宏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腊英;姚宏清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470号原告:杨腊英,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姚宏清,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杨腊英与被告姚宏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腊英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72元,已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杨腊英负担。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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