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玉、范启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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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762号案件名称
李先玉、范启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先玉;范启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7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玉,男:,1967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范启杰,男,1987年1月0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玉与被执行人范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602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4241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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