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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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36号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某;邓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36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友谊街34号。被告邓某,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毘帽峰村3组。委托代理人吴安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廖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锦璇代理书记员 廖拥慧 打印责任人: 廖拥慧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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