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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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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3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邓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36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友谊街34号。被告邓某,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毘帽峰村3组。委托代理人吴安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廖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锦璇代理书记员  廖拥慧 打印责任人: 廖拥慧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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