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发、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民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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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民初165号案件名称
张顺发、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顺发;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民初165号原告:张顺发,男,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涤非,系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权,系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2947Y。法定代表人:石冬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贵州省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北门三岔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67729111B。法定代表人:张顺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张顺发与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省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顺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顺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陈福江审 判 员 朱代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 梅书 记 员 雷春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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