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娟、张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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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505号案件名称
杨瑞娟、张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瑞娟;张炜;申春梅;刘建忠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娟,女。被执行人:张炜,男。被执行人:申春梅,女。被执行人:刘建忠,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瑞娟与被执行人张炜、申春梅、刘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瑞娟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瑞娟与被执行人张炜、申春梅、刘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瑞娟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5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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