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进财、胡定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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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447号案件名称
代进财、胡定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代进财;胡定剑;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民初447号 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X3。法定代表人:范熊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琪,该公司员工。被告:代进财,男,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定剑,男,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进财、胡定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代进财主动向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代进财、胡定剑追偿权纠纷诉讼期间,被告代进财主动向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债消灭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 永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蒙书 记 员 郑 帮 晓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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