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与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45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458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与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45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87,777.78元及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4,5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二、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嘉定区清能路XXX号XXX幢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并进行了评估,并经二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流标。三、因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另案列入失信名单。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人案件众多,被执行标的达300余万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金达200余万元,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均未成交,目前无法变现。上述情况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于2021年8月22日前提供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如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沪0114执4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毛 华书记员 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