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强、石正凯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26执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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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保153号案件名称
王兴强、石正凯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兴强;石正凯;石明科;独山县凯森机制木炭厂;本院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26执保153号本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申请人石明科与被申请人王兴强、独山县凯森机制木炭厂、石正凯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黔2726民初2312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独山县凯森机制木炭厂、王兴强、石正凯(银行账户:62×××74)银行账户资金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石正凯名下位于独山县京都国际(一期)20幢3单元8层4号房产,[不动产权号:黔(2019)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770],轮候查封石正凯名下位于独山县(不动产权证号:71××93),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已冻结被申请人王兴强银行存款31608.48元,余下268391.52元未冻结,原因是余额不足,故已向相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并张贴查封公告,已查封被申请人石正凯名下位于独山县京都国际(一期)20幢3单元8层4号房产,[不动产权号:黔(2019)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770],轮候查封石正凯名下位于独山县(不动产权证号:71××93)。保全措施实施完毕,现已结案。另:转告申请人,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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