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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王冬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60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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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60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王冬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王冬冬;王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6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29号楼1层南101、2层201、3层301。法定代表人:任立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冬冬,男,汉族,1992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与王冬冬、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冬冬、王建华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2021年4月13日、8月25日、9月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执行到位221517元。4、2021年8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法人高消费。本院对申请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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