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忠、冯世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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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34号案件名称
王永忠、冯世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永忠;冯世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忠,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冯世林,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忠与被执行人冯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世林向申请执行人王永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自2017年1月1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世林在子长市XXX有楼房一套(无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世林所有的位于子长市XXX的楼房一套(无产权)。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冯世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冯世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冯世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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