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军、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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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202号案件名称
赵华军、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华军;王振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军,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茌平区。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赵华军与王振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特5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特5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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