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华军、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2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202号
  • 案件名称

    赵华军、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华军;王振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军,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茌平区。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赵华军与王振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特5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特5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