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蕾、孙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81民初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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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民初2552号案件名称
顾蕾、孙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顾蕾;孙鹏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81民初2552号原告:顾蕾,女,193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鹏程,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蕾与被告孙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任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亚楠书 记 员 罗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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