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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蕾、孙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81民初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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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民初2552号
  • 案件名称

    顾蕾、孙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钟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顾蕾;孙鹏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81民初2552号原告:顾蕾,女,193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鹏程,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蕾与被告孙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任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亚楠书 记 员  罗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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