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石磊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8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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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510号案件名称
朱宁、石磊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宁;石磊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510号原告:朱宁,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石磊,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宁诉被告石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故原告朱宁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宁承担。审判员 赵业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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