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981执6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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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981执6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981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住所地丰镇市新区巨宝庄路凯帝斯小区。法定代表人:胡鑫。被执行人:续某某,男,汉族,1989年09月17日生,住丰镇市祥家苑小区2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续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续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5×××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123.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郑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郑国文联系电话:166××××990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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