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传辉、郑照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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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08号案件名称
汤传辉、郑照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汤传辉;郑照伟;谢荣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汤传辉,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郑照伟,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谢荣芹,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汤传辉与被执行人郑照伟、谢荣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6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照伟、谢荣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郑照伟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照伟名下车牌号为苏H×××××思域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2021)皖1226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汤传辉,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郑照伟,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谢荣芹,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汤传辉与被执行人郑照伟、谢荣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6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照伟、谢荣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郑照伟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照伟名下车牌号为苏H×××××思域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2021)皖1226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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