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玉、王洪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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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220号案件名称
张国玉、王洪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国玉;王洪兴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玉,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执行人:王洪兴,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玉与被执行人王洪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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