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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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53号案件名称
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环西路50号4层。法定代表人:和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康复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崇恒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款项14890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国庆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娟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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