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邓启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0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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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083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邓启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邓启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083号之二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7075402C。被执行人:邓启权,男,199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启权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皖022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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