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垂文、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4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478号案件名称
曾垂文、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曾垂文;邓金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8号原告:曾垂文,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吉安市永丰县。被告:邓金萍,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曾垂文与被告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曾垂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垂文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8号原告:曾垂文,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吉安市永丰县。被告:邓金萍,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曾垂文与被告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曾垂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垂文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陵川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陵川县诚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553号 下一篇 李桂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88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