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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垂文、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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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478号
  • 案件名称

    曾垂文、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曾垂文;邓金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8号原告:曾垂文,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吉安市永丰县。被告:邓金萍,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曾垂文与被告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曾垂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垂文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8号原告:曾垂文,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吉安市永丰县。被告:邓金萍,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曾垂文与被告邓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曾垂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起诉的申请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曾垂文撤回对被告邓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垂文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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