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兆奎与王明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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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46号案件名称
崔兆奎与王明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崔兆奎;王明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46号原告:崔兆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王明金,男,汉族,住敦化市。 崔兆奎与王明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崔兆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兆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兆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6元(已减半收取),由崔兆奎负担。 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矫爱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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