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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柯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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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06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柯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柯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06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柯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上相关义务。现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照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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