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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2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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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286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2865号原告:刘某,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俊俊,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59号幸福小区A10-A11号楼1-3层。负责人:苏永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陵,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陵,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蒋华玉书 记 员  邱诗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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