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平、张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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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940号案件名称
张小平、张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小平;张银;王西会;张永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女王西会,女,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嘉苑,身份证号:640111195905030340。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张永胜,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嘉苑,身份证号:640103199101040015。申请执行人:张银,女张银,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瀛御景小区,身份证号:640103198708020040。被执行人:张小平,男 张小平,男,汉族,1960年9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198-7号糖酒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610104196009110030。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张永胜、张银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246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小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张永胜、张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张小平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张永胜、张银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小平名下银行存款77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58元后已将剩余案款704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并出具收据。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小平,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张永胜、张银,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执行给付7042元,应收取执行费658元,已执行658元。申请执行人王西会、张永胜、张银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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