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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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336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雪,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孙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衢仲字第1-46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1286.96元,本院已经将该比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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