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3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33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雪,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孙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衢仲字第1-46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1286.96元,本院已经将该比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