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景春、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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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921号案件名称
范景春、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范景春;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范景春,女,蒙古族,1972年6月2日生,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1MA14Y7LHX8。经营者:贾立涛,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景春与被执行人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景春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给付3804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二、现因申请执行人范景春与被执行人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已给付150000元,2021年9月22日给付30000元(已通过法院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3元范景春自愿放弃,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费5606元由镇赉县建平乡龙涛维修队承担。申请人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821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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