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兆禄、由忠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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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170号案件名称
田兆禄、由忠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兆禄;由忠祥;奚晓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170号原告:田兆禄,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由忠祥,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奚晓琴,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兆禄与被告由忠祥、奚晓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兆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巧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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