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先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3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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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3099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先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先锋;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309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神火大道东香君路南汇城国际广场1号楼B座十楼3-16、十一楼1-16室。负责人黄鑫,任总经理。被告王先锋,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被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551512372。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负责人冯希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0917658X。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层。负责人杨亮。原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先锋、泌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先锋、泌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先锋、泌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司永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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