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尹庸民拘留决定书(2021)渝0152执恢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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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执恢29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尹庸民拘留决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尹庸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1)渝0152执恢294号 被拘留人:尹庸民,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陈利华与尹庸民、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潼南县明宇绢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庸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周小玲应当承担妨害执行程序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尹庸民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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