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昌、焦琴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41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4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许昌、焦琴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许昌;焦琴丰;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昌,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焦琴丰,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平,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7668011U,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镇澄路紫阳美地山庄10幢。法定代表人:罗庆春。申请执行人许昌、焦琴丰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协助许昌、焦琴丰办理江阴市璜土镇紫阳美地山庄107号301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镇××号××室房屋(该三套房屋系社区用房,供电、供水及物业用途),另其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镇××号××室××室××号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