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任运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6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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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6595号案件名称
李建、任运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建;任运超;罗国琴;任正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6595号原告:李建,男,197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现住金沙县。被告:任运超,男,1955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遵义县市播州区,现住播州区。被告:罗国琴,女,1962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县,现住播州区。居民身份号码:证522121196205243662。被告:任正宇,男,1983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贵州省播州区人,住遵义县泮水镇喻河村小海组。现羁押于贵州省毕节监狱。本院在审理李建与罗国琴、任运超、任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21年9月6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8.83元,减半收取1,089.42元,由原告李建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彭仕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国亚书 记 员 袁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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