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3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555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熊子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3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被执行人:熊子云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浙0481执355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浙048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9月14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承办人:李冬叶联系电话:0573-87017121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松与杭州临安区嘉盈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963号 下一篇 李转棉、代小波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