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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转棉、代小波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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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212号
  • 案件名称

    李转棉、代小波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转棉;代小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代小波,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被执行人:李转棉,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申请执行人代小波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转棉退还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小波与被执行人李转棉自愿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李转棉在2022年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小波20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代小波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转棉已交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恢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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