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与杭州临安区嘉盈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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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963号案件名称
陈松与杭州临安区嘉盈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松;杭州临安区嘉盈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9963号 原告:陈松,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杭州临安区嘉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锦溪南路980(1幢)。法定代表人:唐佳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杭州临安区嘉盈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9元,由原告陈松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翔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涛-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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