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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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374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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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会核:核稿:拟稿:宋先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事由:主办单位:执行局主题词抄报:附件:抄送机关打字:校对:打印份数:收文字号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才,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街道建业社区佳苑组金山岗10号楼7栋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5202211969××××××××。被执行人:肖朝彬,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发路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8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魏永才240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朝彬于2021年9月1日支付申请人魏永才24000元,执行费26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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