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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泉、郁妙珍与杨晓栋、杨哲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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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596号
  • 案件名称

    陈海泉、郁妙珍与杨晓栋、杨哲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海泉;郁妙珍;杨晓栋;杨哲宇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596号原告:陈海泉。原告:郁妙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栋。被告:杨哲宇。法定代理人:杨晓栋(系被告杨哲宇之父),即本案被告杨晓栋。原告陈海泉、郁妙珍与被告杨晓栋、杨哲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泉、郁妙珍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员 徐晓敏法官助理 夏晓明书 记 员 蒋啸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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