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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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94号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194号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七星镇峡山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李江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茜,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0号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后湾商业C2-2栋0101001、0201001、0301001号。负责人:谢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沁怡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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