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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赵春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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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63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赵春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赵春艳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春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春艳给付申请人物业费985.02元,违约金197.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春艳名下银行存1287.02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237.0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春艳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237.0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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