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赵春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2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63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赵春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赵春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春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春艳给付申请人物业费985.02元,违约金197.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春艳名下银行存1287.02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237.0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春艳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237.0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岑敏、农玺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保191号 下一篇 陕西东霖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3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