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敏、农玺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保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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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保191号案件名称
岑敏、农玺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岑敏;农玺静;梁冬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保191号申请人岑敏,女,壮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那坡县。被申请人农玺静,女,壮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那坡县。被申请人梁冬娜,女,壮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那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敏与被告农玺静、梁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岑敏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农玺静、梁冬娜的存款229000元或同等价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农玺静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车辆识别代码:091782;二、查封被申请人梁冬娜名下哈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车辆识别代码:001263。三、查封期限为一年。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执保191号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蒙子英书 记 员 许瀚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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