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峰、何宝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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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700号案件名称
骆峰、何宝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骆峰;何宝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骆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5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骆某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0000元(从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止),合计32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5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履行利息7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逾期履行,则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清结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骆某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骆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某某偿还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遂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骆某某及多起执行案件,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骆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骆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骆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骆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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