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崔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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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570号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崔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崔宇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570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崔宇东,男,199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崔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崔宇东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絮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佟佳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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